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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師德師風負面清單和失范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 時間:2022-04-22
    • 來源:組織人事處


    海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

    師德師風負面清單和失范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師德師風建設,規范教職工履職履責行為,努力建設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高校教師隊伍,根據《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高等學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以及《海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建立健全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體教職工,包括事業編制人員、員額制人員和其他編外人員。

    第三條  師德師風失范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

    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負面清單

    第四條  思想政治

    1.在課堂、論壇、講座等各類公開場合或在網站、微博(群)、微信(群)、貼吧(群)、支付寶(群)、QQ(群)等各類社交媒體或互聯網群組等平臺上,發布或轉發散布違反憲法、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背四項基本原則、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危及意識形態安全、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的言論,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污蔑詆毀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

    2.危害國家統一、損害國家尊嚴、傷害民族情感、破壞民族團結,歧視、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3.在校園內宣傳宗教教義、組織宗教活動,宣傳或參與封建迷信活動、邪教活動,傳播低級庸俗文化和非法出版物;

    4.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和人身攻擊;

    5.違反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學校利益以及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條  教育教學

    1.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2.要挾、威脅學生,諷刺、侮辱、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打擊報復學生,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

    3.違反教學紀律,釀成教學事故。

    第六條  學術道德

    1.抄襲剽竊、篡改侵占他人學術成果或教育教學成果,偽造、拼湊、篡改科學研究實驗數據、結論、注釋或文獻資料等學術失范和學術不端行為;

    2.發表研究成果時一稿多投,或重復發表;

    3.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4.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采用不正當手段干擾或妨礙他人的研究活動,壓制打擊不同學術流派和學術觀點;

    5.參與或與他人合謀隱匿學術劣跡或學術造假。

    第七條  作風紀律

    1.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2.對學生實施猥褻、性騷擾行為或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

    3.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4.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5.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6.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從事影響影響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7.在公開招聘、人才引進、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績效考核、評優評先、招生就業、考試評卷、黨員發展、獎(助、貸、補)學金評定、招標采購等工作中,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和紀律,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8.工作不負責任、不作為,無故不承擔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

    第八條  其他方面

    其他有損教師職業聲譽、有損學校聲譽、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  調查處理程序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均可向學校反映師德師風失范行為。學校各部門、各單位發現教師有師德失范行為或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發現問題線索,應及時報送學校師德師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組織人事處)。師德師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根據投訴舉報受理,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動啟動調查、處理程序。對師德師風失范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以匿名方式舉報的原則上不予受理,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予以受理。

    第十條  對受理的涉嫌師德師風失范行為案件,根據失范行為具體情況,經學校分管領導批準,由相關職能部門牽頭成立調查組:

    1.涉及意識形態的,由宣傳統戰部牽頭;

    2.涉及教學工作的,由質量監控中心牽頭;

    3.涉及學術道德的,由產學研合作處牽頭;

    4.涉及學生工作的,由學生工作部牽頭;

    5.涉及其他方面的,由組織人事處牽頭。

    第十一條  調查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1.與當事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

    近姻親關系的;

    2.與被調查的事件存在利害關系的;

    3.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事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二條  調查組調查核實基本情況,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受侵害人的陳述、被調查人的陳述、視聽材料、現場筆錄、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在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調查過程中,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教師和投訴人均有配合調查的義務。同時,應聽取教師本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各方均不應公開調查的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  調查組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概括舉報材料涉及的違規違紀要點、調查內容、調查經過、主要事實、主要證據、被調查人陳述及擬給予的處理建議等。調查單位如根據現有材料,無法判定教師的師德是否失范,可以中止調查或者終止調查,對于重大復雜,難以確定的問題,可申請提交學校師德師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討論。

    第十四條  調查組對教師是否存在師德師風失范行為向學校師德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認定和處理建議,學校師德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提出認定意見和處理意見,并報學校黨委會研究決定。調查和認定一般應在三十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的,在征得學校師德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后,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以批準期限為準。

    第十五條  黨委會做出給予處理或免于處理或處分或者撤銷處理或處分的決定,處理或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受處理或處分教職工的姓名、工作單位、原所聘崗位(所任職務)名稱及等級等基本情況;

    2.經查證的師德師風失范行為事實;

    3.受處理或處分的種類、受處理或處分的期限和依據;

    4.不服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復核、申訴途徑和期限;

    5.處理或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日期。

    第十六條  組織人事處將處理或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理或處分教師本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第十七條  教師對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的,應當于收到處理或處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學校師德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申訴期限內。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訴,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處理或處分期滿后,可以根據教師本人的悔改表現作出延期或解除的決定。處理或處分決定和處理或處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第四章  處理與處分

    第十九條  對教師師德失范行為實行“一票否決”。教師出現違反師德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1.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教科研項目,撤銷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2.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及勞務派遣關系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對于相關部門、單位和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1.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2.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3.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4.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5.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6.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各部門、各單位出現上述問責情形,其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做出書面檢討,學校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組織處理、扣減績效工資等方式進行問責。

    第二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理:

    1.被調查人能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1.被調查人有藏匿、偽造或銷毀證據等干擾妨礙調查工作的;

    2.打擊、報復舉報人或調查人員的;

    3.涉及多次或多種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或變更處理決定:

    1.處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違反規定程序,影響公正處理的;

    3.對師德師風失范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4.處理不當的。

    第五章    

    第二十四條  我校外聘人員在我校發生師德失范行為的,學校與其解除聘任關系,并將認定結果書面通知其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組織人事處(教師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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